海南省乡镇建成110座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屋******
本报海口1月10日讯(记者孙慧)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2年我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县在乡镇区域共建设110座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屋(亭),方便群众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改善人居环境。目前,110座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屋已经全部“上岗”,这是海南日报记者1月10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的。
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一栋生活垃圾分类屋坐落在镇墟中心区域。垃圾屋前分别标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方便当地群众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垃圾屋内外除了垃圾桶外,还有灭蚊灯、监控摄像头、洗手盆等配套设施。“去年全县6个乡镇都建设了标准示范生活垃圾分类屋,基本都是选择建设在人口密集、人流较多、宣传教育效应明显的地方,以方便群众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提高大家的垃圾分类意识。”该县环境卫生清洁管理站副站长陈雄说。
据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活垃圾分类屋的建设充分遵循“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等原则,做到牢固耐用,确保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满足日常使用要求,同时建筑外观应美观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整体环境绿化、硬化、美化。未来,我省将继续逐步在城市社区、单位、企业以及乡村地区加快建设或改造满足分类投放要求的垃圾分类屋,达到设施充分满足日常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要求。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