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广州南沙全球揽英才 提供逾200个博士以上人才岗位******
中新网广州12月20日电 (王坚 谢子亮)据广州市南沙区政府20日消息,该区已启动“智汇南沙青创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南沙)面向世界高层次人才线上对接会,建立了线上活动平台,将持续开放三个月,陆续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南沙区政府介绍,目前,线上活动平台已上线粤港澳大湾区精准医学研究院(广州)、广州先进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等第一批30多家用人单位超200个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需求岗位。
近年来,广州市、南沙区均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全方位支持人才创新就业,其中,南沙推出了新的人才政策体系,给予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高1000万元人才奖励,给予新引进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12万元的生活补贴,对新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最高75万元奖励资助。
同时,《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提出的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鼓励类行业15%企业所得税政策都已落地。
此外,为强化对全区人才服务工作的统筹,南沙以南沙国际人才港为重点服务载体,着力打造南沙人才服务工作的城市名片,成为加速国际化人才集聚的“助推器”。
据了解,南沙国际人才港集聚了“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大湾区(广东)国际人才驿站”等人才服务平台;落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产业园南沙园区,已引入仕邦人力等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8家;集聚粤港澳院士创新创业联盟、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后科技创新(南沙)公共研究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双创基地(合作空间)等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